新《公司法》删除“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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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登记注意事项、章程、股东决议、财会报告、债务承担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新《公司法》对此部分进行了整体删除。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现行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和转投资的限制,旨在防范自然人通过设立一人公司来逃废债务。然而,实践表明,此项规定不仅极易被规避,而且也不当抑制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在修订之后,一个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此外,本节中的部分条文已经并入到有限公司的具体规定中。



在新《公司法》中,整体删除了一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但并不是说以后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了,反而是一人既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了。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投资人有相互独立的财产权。一般不会因为公司债务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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