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钓鱼岛事件 二维码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 1. 依据国际条约,日本缺乏获得钓鱼岛列岛主权依据。 甲午中日战争后,当时清政府根据与日本政府所签订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其所属诸岛屿割让给日本,但随后的《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签署投降书后应当履行归还所侵占的中国领土的义务。日本此时就失去了通过国际条约获得钓鱼岛列岛主权的依据。至于其后美日间私自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根据“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该条约在权利义务上只能对缔约国进行规制。而在涉及中国领土主权的问题上排除了中国政府的参与,当然地对非缔约方的中国没有约束力。 2. 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不属于先占,不能获得钓鱼岛列岛主权。 日本政府主张“无主地先占说”来支持其对钓鱼台群岛主权的合法性。根据国际法,该主张成立的大前提是作为先占客体的钓鱼台群岛必须为无主地。国际法院1974年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国家实践表明:住有土著部落或具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就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因此,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且“时际法”中将确认对某块土地“先占”的标准划分为两个阶段。17世纪之前,象征性的政府宣示即可构成“先占”,而17世纪之后则必须对某块土地实施“有效占领”才能被国际社会认作“先占”。中国早在1403年就通过编订官方性质文献的方式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版图之中,这在当时就已经构成了对于钓鱼岛的“先占”。这一点使得日方所谓的1884年日本人登岛及其后的设立“国标”变得毫无意义,也决定了日本在钓鱼岛的官司中注定是输家。 3. 日本主张主权自然转移及时效取得均不成立。 时效取得领土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期内利益相关的国家对此都不曾进行抗议和反对,或者曾经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后来都停止了抗议和反对,等于是默认了这个国家对该领土的占有行为,从而由于逐渐符合国际秩序而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而不论其当时最初的占取是处于恶意还是善意。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 国际法主权自然转移的前提是“和平而稳定”,而且任何占据行为必须对外“公开”。对于主权宣示行为由于时空上的局限性,古时中国除了直接管治外还会采用朝贡制度或定名、立碑等方式。可以说,这种方式更符合和平稳定与公开性的特点。现存于钓鱼台群岛上的所谓日方“国标”,也只是1969年石垣市所建,并非明治时代的产物。进一步来说,从时效性切入,这种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取得方式需要“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而中国政府多次对钓鱼台群岛重申其领土主权,足以认定日方主张“时效”被打断。采用武装船只等阻止争议当事方登岛等行为更谈不上和平而稳定。日方的一系列行动并不能取得时效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法律后果。 【钓鱼岛事件回放】 日本政府9月11日与所谓“土地所有者”签订了购买“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中三个岛的合同。日本政府不顾中国的反对,不顾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这一历史事实,执意“购岛”,在中国国内引起强烈反应。 9.11 日本政府与钓鱼岛所谓“岛主”粟原家族签署“购买”钓鱼岛合同,购买金额为20.5亿日元。 中国海监46船、49船抵钓鱼岛外围海域;国防部声明保留采取相应措施权力。 9.12 日本官房长官称日本已经办理完钓鱼岛“国有化土地登记手续”; 日本外相称日本政府不会取消“购岛”决定。 中国各地相继有抗议示威活动;各大旅行社全面暂停赴日游业务。 9.13 日本水产厅拟在钓鱼岛海域增加2艘渔业取缔船,加大打击“非法”捕鱼力度。 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 9.14 日方出动大批舰船及飞机“监视”中国渔政船; 日本宣布对钓鱼岛行使“警察权”,并要求中方停止划定钓鱼岛领海基线。 中国海监50、15、26、27船和中国海监51、66船组成的连个维权编队抵达钓鱼岛海域巡航。 9.15 美国军方强调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 15日,中方公布钓鱼岛及部分附属岛屿坐标; 16日中方决定向联合国提交东海部分海域大陆架划界案。 9.17 日本海上保安厅称将拦截进入钓鱼岛渔船。 中国千艘渔船抵达钓鱼岛周边海域。 9.18 日本出动船艇“监视”中方公务员,日本海上自卫队出动巡逻机干扰中方海监编队。 中方12艘公务船同时进入钓鱼岛毗连区。 9.19 日本海上保安厅调集50艘巡逻舰前往钓鱼岛海域警戒; 日本自卫队战舰已经开始向钓鱼岛附近海域移动。 日媒称2艘中国护卫舰出现在钓鱼岛西北附近海域。 9.21 日本数十名警察登上钓鱼岛;此前一日,野田坚称国有化方针,称双方最好各让一步。 中国公布钓鱼岛海域部分地理实体标准名称;中方若干公务船保持持续巡航钓鱼岛附近海域。
地理概况: 钓鱼岛(亦称钓鱼台、钓鱼台列岛、钓鱼台群岛,日本称之为尖阁群岛),位于北纬25°44′至北纬25°56′,东经123°30′至东经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组成。其与台湾岛处于同一大陆棚上,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200米内,并有大量由长江及黄河冲流入海的堆积物,故属于我国陆地的自然延伸。但是钓鱼台群岛以南约10海里,水深达1000米以上,并形成中日大陆架的自然分界——“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故钓鱼台群岛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中清政府溃败后,被迫与日本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中国将台湾全岛及其所属诸岛屿割让给日本。此后,日本据此将钓鱼台群岛划归日本领土并更名为尖阁群岛。 1945年,日本战败。根据《开罗宣言》所述“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以及《波茨坦公告》中述“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在无条件投降后应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台群岛归还中国。 1951年9月8日,日美在排除中国政府参与的情况下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连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因此历届中国政府均不承认其合法性。其后在冷战时期,美国政府在亚洲实行战略性收缩,1971年6月,美、日两国正式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台群岛划入归还区域。同时,考虑到对中国政府态度的变化,谋求与中国改善关系的前提下把钓鱼台群岛这个烫手山芋交给日本,以期牵制中国。这既符合当时美国的战略转移需要又能在中日关系间埋下一个不稳定因素以避免中日之间走得太近。美政府称:“美方以为归还日本者仅为行政权而非主权,美方在管理琉球时,钓鱼台为其之一部分,故同时归还,但并非表示美政府认定钓鱼台或琉球的主权应属日本,有关主权的争议,应由当事国自行处理,美国不拟介入。” 1978年,中日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赴日参加缔约换文仪式时回答日本记者问时表示钓鱼岛问题可以放一下,留给子孙后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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