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二维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

主办单位: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李武平律师:0898-66661963;       传真:0898-68644282
地址:海南
海口市秀英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主管机关:海南省司法厅、海口市司法局

©2013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琼ICP备12002061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处理法律事务的依据


微信公众号.jpg

正凯微信公众号

温馨提示:
一般法律咨询,欢迎在本站留言咨询;
需要委托律师的,欢迎拨打电话预约面谈;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我的收藏
购物车
0
留言
回到顶部